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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本省負責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地方鐵路建設項目。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安全生產、鐵路安全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質量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人員、執法車船和裝備,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交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從業單位等開展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八條 交通建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從業單位有序競爭、規范經營,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推進質量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義務,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目標保障機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并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推進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構建質量和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預防、減少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依法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或者項目投資主體應當組建或者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單位代建并按照委托合同實施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辦理項目招標、質量監督、開工、交工、竣工等手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他從業單位進行合同履約和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對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向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提交項目安全生產資料。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等進行實地勘察、測量,開展水文、地質調查;針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毒有害物質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在勘察文件中加以說明并提出防治建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交通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勘察文件等進行設計,并加強總體設計,滿足交通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質量、安全、環保、節約等基本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初步設計階段,對橋梁、隧道、高邊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臨時圍堰等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進行設計安全風險評估,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應當對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風險的部位進行專項設計,提出應對措施;對涉及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設立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推進施工班組標準化、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建設,做好施工場地安全布置、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對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危險部位進行公示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實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十六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進行處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和維修費用。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進行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施工單位提交交工驗收報告滿九十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分包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

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施工單位應當在投標文件中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其規模予以明確;未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的,不得分包。但是,因工程變更增加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的專項工程,或者因非施工單位原因發生原施工組織計劃不能滿足工期要求的情形,且按照規定不需要再招標的,施工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可以分包。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以及承擔分包專項工程的單位在實施項目時,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并符合相關要求和合同約定。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對所監理的工程承擔監理責任,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執行情況、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并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實施旁站監理,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監理記錄。

第二十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需要或者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試驗檢測機構設立工地試驗室,承擔試驗檢測工作;設立工地試驗室的,應當向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書面報告。

對投資規模小、等級低、建設時限短的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可以不設立工地試驗室,將試驗檢測工作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

試驗檢測機構在項目的同一合同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和施工、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試驗檢測委托。

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委托咨詢服務單位提供質量和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咨詢服務的,咨詢服務單位對出具的咨詢服務成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協議,確定牽頭單位,明確各方應當承擔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未明確的責任由牽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當依法明確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信用狀況、保障措施等要求。

施工招標文件還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風險高的交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提高安全生產費用計提標準。

施工單位在工程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并單獨計提,不得將安全生產費用作為競爭性報價。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周期,不得任意壓縮初步設計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

通過改善工藝、增加機械設備和勞動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縮短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協商一致,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監理單位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合同約定在崗履職,在合同工期內不得擅自調整或者在其他項目兼職。主要管理人員確需調整或者在其他項目兼職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員,其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應當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證其真實、準確和完整。禁止篡改、偽造工程資料。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以及地質條件、結構復雜的工程重點部位等,采取現場影像記錄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并建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采用工程擔保、工程保險等方式對工程投標、工程履約、工程質量保修等提供保證;采用上述方式提供保證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得無故延遲續保、退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可以在企業依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同時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

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發包分包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的下列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其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

(一)省本級直接實施建設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公路橋梁(隧道);

(二)跨設區的市的三級以上內河航道工程(含船閘、航道、橋梁等);

(三)國家發展改革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文件的沿江沿海港口項目,國家或者省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防波堤、港口公用航道等沿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具體監督管理職責劃分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獨立橋梁、隧道工程,應當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地方鐵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程序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技術人員,具備開展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條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根據職責依法對從業單位執行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以及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行為、安全生產活動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從業單位質量責任制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質量保證體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從業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安全生產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依法應當具備的上崗資格情況等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建設單位對其他從業單位進行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對施工單位遵守承包分包規定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施工單位施工場地布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以及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和自檢記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分析質量和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從業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同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同一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實施。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質量監督手續,出具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承諾期限少于十五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通知書應當明確質量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自工程交工驗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四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檢查、綜合督查等方式。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

(四)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抽樣檢測;

(五)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或者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立即排除事故隱患,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

(六)約談被檢查單位相關負責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監督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書面監督意見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書面監督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復測,出具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因非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無法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缺陷責任期滿后九十日內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合格或者建設單位逾期不申請工程質量專項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退還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對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作出的核驗意見、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核驗意見、鑒定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申請復核。

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發現核驗意見、鑒定報告不適當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推動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通過推行數字檔案、推進系統互聯和數據共享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舉報平臺,受理相關舉報,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或者未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針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毒有害物質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加以說明并提出防治建議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實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制度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未對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并組織實施;

(四)未按照監理規范實施旁站監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試驗檢測機構在項目的同一合同標段中同時接受建設和施工或者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試驗檢測委托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業單位篡改、偽造工程資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調查處理,違法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鄉道、村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程序和措施,可以根據其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并或者簡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條 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拆除、大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http://www.jllbzf.com/col/col888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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