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建設監理檢測協會 秘書處人事聘用、管理規定 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員工團隊,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根據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江蘇省交通建設監理檢測協會章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秘書處是協會人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決定辦理員工的調入、調配等管理工作。 第二條 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定為5人,由協會主要負責人按人事及勞動合同有關規定辦理。在工作量集中的特殊情況下,可臨時聘用工作人員。 第三條 秘書處的人事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用通過,任職;副秘書長、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報經理事長同意,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通過,任職;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審定后任職。 第四條 專職工作人員,系指由協會招聘并與協會簽訂勞動合同;由協會借用,借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人員。 第五條 專職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統稱秘書處臨時工作人員。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秘書長、理事長批準后聘用。 第六條 專職人員的聘用管理。符合崗位工作條件者,經協會理事長審查批準聘用后,由相關部門辦理人事、勞動工資關系等手續。聘用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1) 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職稱,專業對口。 (2)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管理經驗。 (3) 政治思想好,品德優良,有敬業精神,熱愛協會工作。 (4) 能勝任擬任工作崗位的需要。 第七條 任用、調配管理。 1、專職工作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在秘書處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協會秘書處的各項管理制度。 2、崗位職務實行競爭上崗。各項職務任免,經秘書長、理事長批準,由秘書處負責辦理任免事項的有關文件。 3、根據員工的業績和技能,結合工作需要,可在秘書處內部進行崗位調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安排。 4、工作崗位變動,應辦理交接手續。全部事項列出清單,雙方的上一級領導為監交人。交接清單一式四份,交接人、監交人、秘書處各一份。交接工作必須按秘書處書面通知的時間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在以后的工作中,需交出方提供情況和資料者,交出人有義務說明情況、提供資料。 第八條 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辭職、被辭退、開除者,協會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且辭職員工、被辭退、開除者,應交出相應的工作文件、資料。對于不履行交接手續者,不予出具相應的函件,不予辦理社會保險接轉事宜。 2、員工因違反協會章程、秘書處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宜在協會工作者,協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協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協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協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協會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視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協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對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按年進行德、能、勤、績四方面的考核,考核辦法與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考核結果與人事管理、工資、獎金掛鉤,實行動態管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種。連續二年基本稱職解除合同,不稱職的當年解聘。確保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職務能高能低,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 臨時工作人員的管理 1、根據工作任務集中的特殊情況,職能部門確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應向秘書長提出書面報告,經理事長批準后方可使用。各部門不得自行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經批準聘用臨時人員的報告交秘書處歸檔。 2、臨時工作人員的選用應主要考慮實際工作能力,由用人部門推薦,也可委托秘書處組織考核推薦。 3、選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議一式兩份,任用人員和秘書處各執一份。 4、工作任務不能完成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解除協議的報告。報告應寫明解除協議的時間和理由。經秘書長、理事長批準后,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協議事宜。 第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 1、處分的種類及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 3個月 (2)記過 6個月 (3)記大過 12個月 (4)開除 2、處分的適用: (1)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受記大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不再受處分的影響。 (3)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等違反廉潔紀律行為、尚未觸犯刑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處分 (6)不服從組織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給予開除處分。 3、處分的權限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處分意見,報理事長簽批。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第三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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