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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常見法律知識問答
發布日期:2024-07-31 12:45 瀏覽次數: 字體:[ ]


序號

問題

答案

依據

1

《行政處罰法》關于一事不再罰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哪些情形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3.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5

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是多長時間?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追溯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6

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哪些情形是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3.
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4.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8

行政機關擬作出哪些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較大數額罰款;
  2.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3.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9

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哪些?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
扣押財物;
  4.
凍結存款、匯款;
  5.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
劃撥存款、匯款;
  3.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
代履行;
  6.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哪些情形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
通知當事人到場;
  5.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
制作現場筆錄;
  8.
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14

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15

哪些情形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3.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
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

16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提出?

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

17

申請人申請許可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18

取得相應許可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應當如何處理?

取得相應許可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范圍。

《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19

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是指什么?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20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21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22

哪些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23

什么是雙重預防機制?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24

兩類人員考核指的是什么?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25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哪些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26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行使哪些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4.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27

什么是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條

28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四條

29

國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措施包括哪些?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四條

30

什么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四條

31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引導民營企業通過自身改革發展、合規經營、轉型升級不斷提升發展質量,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作出積極貢獻,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肩負起更大使命、承擔起更重責任、發揮出更大作用。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32

優化營商環境,要建立什么樣的新型監管機制?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高監管精準化水平。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做到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要求,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切實做到監管到位、執法必嚴,使守法守信者暢行天下、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三條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33

交通運輸部門如何加快構建新型監管機制?

規范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事項清單,強化信用應用,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結合,對工程建設領域信用良好企業全面推行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守信激勵措施,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客運、超限超載運輸等領域推進信用差異化監管。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聯合獎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推動監管事項主項覆蓋率達到90%以上。加強綜合執法部門與行業管理部門的銜接,積極推行綜合查一次,在執法中發現的監管漏洞,及時告知行業管理部門。對一年內多次出現重點違法行為的企業、車輛、船舶等實施重點跟蹤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全省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深化年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交審批〔20242號)

34

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2.
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3.
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4.
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5.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6.
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7.
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8.
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9.
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10.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九條

35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關于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如何規定的?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五條

36

什么是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

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包括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清單和涉企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二條

37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在哪些重點領域采取何種措施加大執法力度?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分領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暢通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38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如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外由省級政府統籌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證件制發、在崗輪訓等工作,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相關規范標準。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范化水平。完善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取消。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按照行政執法類型,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全面嚴格落實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行政機關內部會議紀要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39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如何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要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40

如何實行政府權責清單管理制度?

實行政府權責清單管理制度,行政機關和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將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列入本級人民政府權責清單,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開。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各類目錄清單,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建立行政權力運行考核評估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完善約束機制,強化監督問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權責清單,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范圍和監管責任等。監管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實現監管全覆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全部監管事項、設定依據、監管流程、監管結果等內容納入互聯網+監管系統,推行在線監管。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六條

41

按照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對實施行政強制有哪些具體要求?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法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對不涉及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

42

如何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和分類監管標準,開展風險監測預警,針對不同信用狀況和風險程度的市場主體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

4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并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六條

44

全省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深化年專項行動有哪些具體舉措?

1.打造高效便利的交通運輸政務環境。一是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便利化;二是大力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三是積極推進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四是加快推進長三角一網通辦;五是著力深化信用承諾告知承諾;六是深化政務服務品牌建設。
  2.
打造公正透明的交通運輸法治環境。一是加快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攻堅提效;二是推動落實全鏈條監管;三是全面提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質效;四是切實發揮執法的服務保障作用;五是完善綜合執法協作體系;六是加快構建新型監管機制。
  3.
打造公平有序的交通運輸市場環境。一是扎實推進優化公路水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行動;二是規范招投標管理;三是支持交通關聯產業發展;四是培育多式聯運龍頭企業;五是加快推動多式聯運一單制”“一箱制發展;六是積極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七是更好地服務人享其行、物暢其流
  4.
打造親企為民的交通運輸政策環境。一是完善政策研究、制定和評估機制;二是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三是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四是提高水上服務質效;五是規范政商交往行為。
  5.
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的綜合立體交通環境。一是推動水運航道暢通高效;二是提升鐵路貨運通行能力;三是強化綜合貨運樞紐功能;四是推動中歐(亞)班列提質增效。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全省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深化年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交審批〔20242號)

45

什么是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

46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2.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3.
嚴格執行法定程序;
  4.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5.
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職責;
  6.
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7.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四條

47

實施路面巡查,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2.
依照有關規定,在距離檢查現場安全距離范圍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警示標志;
  3.
駕駛執法車輛巡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車輛,待其行駛至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時,發出停車檢查信號,實施檢查;
  4.
對拒絕接受檢查、惡意闖關沖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違法車輛,及時固定、保存、記錄現場證據或線索,或者記下車號依法交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48

實施水面巡航,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業期間實施行政檢查;
  2.
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顯違法行為且如果不對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外,不得隨意截停在航船舶登臨檢查;
  3.
不得危及船舶、人員和貨物的安全,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操縱或者調試船上儀器設備。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49

檢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2.
對涉及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為其保密;
  3.
不得影響被檢查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
遵守被檢查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50

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辦理執法案件證據的種類包括哪些?

1.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電子數據;
  5.
證人證言;
  6.
當事人的陳述;
  7.
鑒定意見;
  8.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三十條

51

證據的三性指的是什么?

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

52

如何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執法部門應當對收集到的證據逐一審查,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判斷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調查取證的執法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執法資格;
 
2)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2.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單個證據的部分內容不真實的,不真實部分不得采信。
 
3.審查證據的關聯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證據的證明對象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
 
2)證據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
 
3)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條

53

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2.
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3.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4.
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54

法制審核的人員主要從哪些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核?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3.
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4.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5.
執法是否超越執法部門的法定權限;
  6.
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7.
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55

哪些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提交執法部門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1.擬作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
  2.
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較惡劣或者危害較大的,或者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

56

執法部門在作出哪些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2.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3.
較大數額罰款;
  4.
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5.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八十條

57

我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監管標準?

202311月,省交通運輸廳印發了《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全面梳理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職責,結合行業監管實際分成30個監管主項、83個監管子項,涵蓋公路、航道、港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工程建設、鐵路等各個業務板塊,既包括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事項,也包括行業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監管的相關內容,實現一張清單全覆蓋。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58

公路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公路路產路權保護的監管;
  2.
對公路安全保護的監管;
  3.
對公路養護和收費公路的監管;
  4.
對公路超限運輸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59

道路運輸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出租車客運經營者的監管;
  2.
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監管;
  3.
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監管;
  4.
對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物品)運輸經營者的監管;
  5.
對道路客運經營者的監管;
  6.
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者的監管;
  7.
對從事交通物流、道路貨物運輸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管;
  8.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者的監管;
  9.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管;
  10.
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監管;
  11.
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0

水路運輸(含航道)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監管;
  2.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的監管;
  3.
對水上從業對象的監管;
  4.
對水上交通的監管;
  5.
對通航建筑物、航道、航標及航道輔助設施的監管;
  6.
對內河水上防污染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1

港口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港口工程建設和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
  2.
對港口經營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2

公路水運工程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監管;
  2.
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
  3.
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管;
  4.
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資質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3

鐵路建設領域監管事項有哪些?

1.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管;
  2.
對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的監管;
  3.
對地方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4

對公路路產路權保護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侵害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路產、路權情形的監管;
  2.
對涉路施工活動的監管;
  3.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活動的監管;
  4.
對更新采伐護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5

對公路安全保護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公路安全保護范圍內影響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情形的監管;
  2.
對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監管;
  3.
對在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6

對公路養護和收費公路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互通區和服務區內設置廣告設施活動的監管;
  2.
對關停收費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務區或者變更服務區名稱的監管;
  3.
對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活動的監管;
  4.
對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占用行車道活動的監管;
  5.
對調整、變更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監管;
  6.
對公路收費的監管;
  7.
對收費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管;
  8.
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監管;
  9.
對收費公路經營服務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7

對公路超限運輸行為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公路大件運輸行為的監管;
  2.
對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運輸行為的監管;
  3.
對高速公路和渡口入口拒超的監管;
  4.
對貨物裝載源頭安全裝載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8

對出租車客運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巡游出租車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
  3.
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資質的監管;
  4.
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69

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0

對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物品)運輸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物品)運輸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道路危險貨物(含放射性物品)運輸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1

對道路客運經營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道路客運站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道路客運站經營行為的監管;
  3.
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質的監管;
  4.
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2

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3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4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5

對水路運輸經營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監管;
  2.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6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資質的監管;
  2.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7

對水上從業對象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內河渡口運營者的監管;
  2.
對內河船員服務機構的監管 、對船員培訓機構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8

對水上交通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的監管;
  2.
對內河船員的監管;
  3.
對船舶的監管;
  4.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園林水域)從事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的備案;
  5.
對內河通航水域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79

對航道、通航建筑物、航標及航道輔助設施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通航建筑物的監管;
  2.
對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監管;
  3.
對航標及航道輔助設施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0

對內河水上防污染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的監管;
  2.
對內河通航水域船舶防治污染結構、設備配備的監管;
  3.
對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監管;
  4.
對船舶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的監管;
  5.
對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監管;
  6.
對船載危化品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1

對港口工程建設和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的監管;
  2.
對港口岸線使用的監管;
  3.
對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的監管;
  4.
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管;
  5.
對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的監管;
  6.
對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2

對港口經營人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普通貨物港口經營人和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以及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者的監管;
  2.
對港口危險貨物經營資質的監管;
  3.
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行為的監管;
  4.
對港口設施保安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3

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
  2.
對建設工程項目(交通運輸領域)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4

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資質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管;
  2.
對造價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注冊的監管;
  3.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

85

對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的監管包括哪些子項?

1.對地方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
  2.
對建設工程項目(地方鐵路建設領域)招標投標行為的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事項清單(第一版)》和《江蘇省交通運輸監管標準(第一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