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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14000810/2024-00090 分????????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發文日期 2024-09-14
標????????題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 主??題??詞
內容概述
時????????效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第9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9月13日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保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以下稱公路水運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以下稱工程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由同一工程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的下列公路、水運工程,其質量監督管理由省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

(一)省本級直接實施建設管理的高速公路、跨越長江的公路橋梁(隧道);

(二)跨設區的市的三級以上內河航道工程(含船閘、航道、橋梁等);

(三)國家發展改革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文件的沿江沿海港口項目,國家或者省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防波堤、港口公用航道等沿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工程監督機構根據職責負責。

上級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下級工程監督機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獨立橋梁、隧道工程,應當指定工程監督機構;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公路水運工程,可以指定工程監督機構。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咨詢服務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落實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保障機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從業單位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數字化技術、管理手段和設備的應用,強化對工程質量數據的統計分析,提高監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技術人員,具備開展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條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并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科學、規范、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工程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從業單位執行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情況,以及公路水運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依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制定監督計劃,明確監督重點,確定監督人員,并按監督計劃開展監督工作;

(二)對從業單位質量責任制、質量保證體系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從業單位落實質量主體責任;

(三)對建設單位管理其他從業單位質量行為的情況,以及施工單位遵守承包分包規定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和自檢記錄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反饋監督檢查情況,提出書面監督檢查意見,并指導和跟蹤從業單位根據檢查情況全面落實整改,分析質量管理狀況,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五)對工地試驗室的設立進行備案核查,對運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工程進行交工質量核驗和竣工質量鑒定,出具工程質量核驗意見、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七)依法依規開展工程質量事故和對質量問題投訴舉報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公路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按照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實施過程質量監督檢查、交工質量核驗、竣工質量鑒定的程序進行。

工程監督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監督過程中的檢測工作;檢測結果作為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工程監督機構報告;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從業單位的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等質量責任履行情況開展分類監管,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的效率。

第十三條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規定合并進行的,交工質量核驗和竣工質量鑒定工作可以合并進行。

第三章  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向工程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質量監督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提供《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及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登記表;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施工圖設計批復(行政許可)文件;

(三)施工、監理合同(含安全生產合同)及招標投標文件;

(四)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人員等文件;

(五)從業單位對其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等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質量監督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承諾期限內辦結質量監督手續,并告知質量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的理由,并返還申請材料。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設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組成員應當不少于兩人。

第十六條對于建設周期長、技術復雜的公路水運工程,負責監督的省工程監督機構可以聯合設區的市工程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的設區的市工程監督機構可以聯合縣(市、區)工程監督機構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并明確工程質量監督責任。

第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受理通知書發出后,工程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從業單位召開質量監督交底會議,對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方式等具體內容進行交底。

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質量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

(五)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

(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檢測工作開展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對質量薄弱環節,以及涉及工程結構安全、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標或者關鍵部位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并結合工程進度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及要求。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檢查和綜合督查等方式。

(一)隨機抽查應當重點檢查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措施落實及實體外觀質量、內業資料等情況;

(二)備案核查應當重點核查參建單位工地試驗室備案情況;

(三)專項檢查應當重點檢查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質量狀況;

(四)綜合督查應當重點檢查工程項目整體質量狀況,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

第二十條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現場反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監督檢查意見,對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耐久性的質量缺陷,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對重大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結構安全、耐久性的質量缺陷,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果按照規定納入從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履約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書面監督檢查意見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書面監督檢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至工程監督機構。工程監督機構可以對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抽查或者復核。

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督機構對從業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質量主體職責的,可以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對未履行質量主體職責、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建設項目,應當采取掛牌督辦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較低、質量保證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問題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質量隱患以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或者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采取分類監管措施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章  交工質量核驗

第二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進行交工質量核驗,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監督機構提交交工質量核驗申請。

交工質量核驗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建設單位的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

(二)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

(三)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

申請交工質量核驗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且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符合交工質量核驗條件的,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開展驗證性檢測,及時組織交工質量核驗;對通過核驗的,出具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對橋梁動靜荷載試驗、機電檢測、船閘聯合調試等驗證性檢測,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工程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可以共同組織檢測,并共享檢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港口工程大型裝卸、輸送設備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試運轉,并按照設計要求對相關性能指標進行測試,試運轉結果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已進行性能檢測并出具相關許可證書的,工程監督機構可以引用該檢測、許可意見。

船閘、水運樞紐等工程充水前,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進行水下工程專項質量核驗。

配套工程中包含非交通行業工程的,工程監督機構可以引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意見。

第六章  竣工質量鑒定

第二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前應當進行竣工質量鑒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監督機構提交竣工質量鑒定申請。

第二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條件的,工程監督機構應當開展竣工質量復測,及時組織竣工質量鑒定;對通過鑒定的,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對機電檢測、船閘聯合調試等竣工質量復測,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工程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可以共同組織檢測,并共享檢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因非工程質量原因導致無法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前,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復測,并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竣工質量復測時間超過一年申請竣工驗收或者工程質量專項驗收的,工程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程試運行情況,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指標進行再次復測。

第三十條對于一次設計、分期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可以對項目分期進行竣工質量鑒定。

第三十一條高等級公路或者結構復雜的橋梁、隧道、船閘、水運樞紐、港口等公路水運工程缺陷責任期內,工程監督機構可以組織質量監督回訪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鄉道、村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程序和措施,可以根據其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并或者簡化。

第三十三條  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拆除、大修的質量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及標準》(蘇交規〔2011〕4號)、《江蘇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程序及標準》(蘇交規〔2012〕6號)、《江蘇省水運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程序及標準》(蘇交規〔2012〕8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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