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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
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8-26????瀏覽次數:????字號:[ ]

蘇交規20246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江蘇交通控股公司,省港口集團:

《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第8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410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819




 

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

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評價、公布、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咨詢服務、設備材料供應等活動的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從業單位從事上述活動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總工、項目副經理、副總監理工程師、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向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獲取,以及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產生的,可以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相關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市場表現等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應當作為對其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評價依據。

第五條  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三)公示、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與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有關的信用信息;

(四)對負責監督管理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錄入信息進行核查;

(五)對注冊地非本省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錄入信息進行核查;

(六)將相關監督檢查信息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七)組織開展全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工作,對負責監督管理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中涉及信用等級動態調整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定;

(八)按照規定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在本省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有關信用信息;

(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對負責監督管理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對涉及信用等級動態調整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定;

(二)將相關監督檢查信息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三)審核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等信用信息,并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注冊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錄入信息,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歸集

第八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項目履約考核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信用承諾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1. 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 從業單位資質、資格情況,主要從業人員的職稱及執業資格基本情況,自有設備基本狀況;

3. 從業單位基本財務指標、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情況;

4. 從業單位主要業績和在建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情況(與主要從業人員有關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應當保持一致);

5. 主要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和行業從業信用信息。

(二)項目履約考核信息:

建設單位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進行項目履約考核,并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的信息。

(三)良好行為信息:

1. 受到設區的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2. 受到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與公路水運建設相關的表彰、獎勵的信息;

3. 被列入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信息;

4. 省級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范創建項目通過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的信息;

5. 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的信息;

6. 與公路水運建設相關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四)不良行為信息:

1.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

2. 生效裁判、仲裁文書認定的相關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

3. 在信用承諾中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信息;

4.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瞞報謊報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5. 違反誠信執業相關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6. 有關合同履行方面或者在行政監督檢查中被發現的不良信息;

7.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8.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五)信用承諾信息: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六)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從業信用的評價結果。

(七)其他信息: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的其他相關信用信息。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和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規范要求;屬于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明確的市場主體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由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自愿填報。

第九條  進入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相關信用信息。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應當對所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信用承諾。

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和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可以轉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自主填報的業績等信用信息,應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對信用信息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錄入建設工程項目信息,包括工程專業、工程規模、中標單位、中標金額(監理標段需要根據費率計算出合同額)等。

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涉及的其他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投標行為、合同履約行為進行考核評價,記錄不良行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報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活動的從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信息,向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采集的獎勵、處罰或者通報決定,以及其他不良行為信息,按照規定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有關單位,應當將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的處罰、監督檢查情況等信息,按照規定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年檢、年審和變更的信息,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年檢、年審或者變更期限屆滿后一個月內,將有關信息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更新。更新信息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辦法規定的涉及信用等級動態調整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定。信用等級應當調整至B級的不良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信用等級應當調整至C級的不良行為,由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信用等級應當調整至D級的不良行為,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章  履約考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加強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履約守信、率先垂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或者項目管理實際需要,對相關從業單位的履約行為評定標準進行細化和補充,制定相關履約考核實施細則;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履約考核的依據和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每季度對項目涉及的其他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履約情況進行考核,按照考核情況對相關從業單位進行評分,并結合履約考核評價條件確定相應考核等級。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咨詢服務、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履約考核,可以根據項目情況按照約定的周期定期考核。

履約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管理、污染防控、農民工工資支付、廉潔情況,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項。

工程項目分包單位發生不良行為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關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同步錄入作為其信用信息。

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對相關從業單位進行履約考核。在此期間已無工作量的,可以不再進行履約考核。

第十七條  對從業單位履約考核評價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各等級的確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履約考核等級評為“優”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 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2. 項目合同履行質量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3. 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4. 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達到或者超過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未對沿線周邊群眾造成嚴重影響,未引起社會矛盾;

5. 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潔合同的行為;

6. 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7. 履約期間未發生主要從業人員的更換,但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約考核等級評為“良”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 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基本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

2. 項目合同履行質量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

3. 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

4. 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措施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

5. 履約期間未發現有違反廉潔合同的行為;

6. 考核期間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7. 履約期間未發生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更換。

(三)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考核等級應當評為“中”:

1. 項目合同總進度和分項、分階段進度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計劃,但尚未對項目總體進度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

2. 項目合同履行質量未達到投標文件承諾的質量標準,但通過采取措施可以補救的;

3. 履約項目的檔案資料不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將對交、竣工文件的編制產生影響的;

4. 履約現場的文明和安全情況未達到投標文件的承諾,或者不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負責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但未發生質量責任事故的;

5. 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潔合同的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6. 履約期間發生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更換;

7. 履約期間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8. 考核年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有關單位約談兩次以上的。

(四)被考核人在履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約考核等級應當評為“差”:

1. 有違約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

2. 在質量或者進度方面發生嚴重問題,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3. 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4. 履約期間有違反廉潔合同的行為,構成犯罪的;

5. 履約期間發生未經建設單位批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更換,且經建設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6. 有違法行為,對在建項目造成較大影響,并被行政處罰的。

履約考核等級評為“差”的,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每季度履約考核等級和評分,在次季度首月20日內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進行公示,并同時通過電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被考核單位。

從業單位對履約考核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書面申訴,建設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從業單位對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處理。建設單位或者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異議處理情況相關材料錄入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

履約考核“優”“良”“中”“差”等級應當與履約考核評分相匹配,評分≥95分為優,95分>評分≥85分為良,85分>評分≥75分為中,評分<75分為差。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履約考核評價工作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布,核查結果應當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評價和應用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1日至1231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評價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主要從業人員,以其信用信息為基礎實行動態評價。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行為評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實際情況,對相關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無本省信用評價結果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其信用等級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資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的從業單位,其信用等級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確定;

(二)無全國綜合評價結果的從業單位,其信用等級參照注冊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評價結果確定:綜合評價結果為AA級的,按照A級(信用分94.5分)確定;綜合評價結果為A級的,按照A級(信用分不高于90分)確定;注冊地省級綜合評價結果為B級及以下的,按照其信用等級確定;

(三)其他從業單位,其信用等級按照暫定A級確定(信用分為85分);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的,按照規定確定其信用等級;

(四)主要從業人員可以登錄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填報個人從業信用信息,自動獲得相應的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  從業單位AA級評定標準分為基本條件、選擇條件兩部分,基本條件應當全部滿足,選擇條件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一)基本條件為:

1. 參評的項目為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中的公路水運專業工程;

2. 2年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

3. 信用評價綜合得分達到相應規定分值。

(二)選擇條件為:

1. 考核年度有2個以上項目,其中至少2個項目履約考核等級為“優”的比例均達到或者超過2/3,且其他履約考核等級均為“良”以上;

2. 考核年度有1個以上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獲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

3. 考核年度有1個以上省級公路水運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范創建項目達標的。

從業單位信用綜合評分達到相應規定分值,但不滿足前款規定的AA級評定條件的,其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信用分按照94.5分記錄。

第二十三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被降低信用等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四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出現被依法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調整為D級。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從業單位的年度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應當將評定結果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予以公布。

信用評價結果公布期,自評定結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當事人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核查并告知處理結果;處理結果應當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分別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不同類別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和應用。

第二十八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應當作為對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進行信用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根據項目情況,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列事項:

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在資格審查階段從業單位信用分權重可以為10%-1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權重可以為5%-10%,在評標階段從業單位信用分權重可以為3%-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權重可以為2%-3%;采用合理低價法的,在第二信封評審階段,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權重可以為各1%;采用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的,在第一信封評審階段,從業單位信用分權重可以為10%-15%,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權重可以為5%-10%

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類招標在評標階段,從業單位信用分權重可以為3%-6%;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權重可以為2%-4%

信用等級為AA級和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參與本省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工程投標時,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分可以評為滿分。

第三十條  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從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給予下列投標、履約等方面保證金的優惠:

(一)投標保證金減免50%以上;

(二)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缺陷責任期開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2%;

(三)前2年內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以減免50%以上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四)可以減免20%以上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對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從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給予下列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優惠:

(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二)免繳投標保證金;

(三)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缺陷責任期開始之日,預留比例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四)可以減免50%以上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五)可以減免50%以上的履約保證金;

(六)在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推薦,優先安排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按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方式予以懲戒。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從業單位參加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投標,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建立了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信用信息相關證明材料,僅需提交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匯總的表格;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在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錄入的,或者政府相關網站公布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中可以提供相關網頁截圖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填報相關信息的,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注冊地在本省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息的,按照屬地原則,由注冊地所在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注冊地非本省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信息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查;

(二)本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招投標信息、中標信息,招標結束后,自動轉為中標單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交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確認,轉為該單位代表工程信息;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業績信息,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產生;

(三)本省以外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業績信息,錄入時以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或者項目所在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公布的內容為依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項目所在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均未公布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信息,不予認可。

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從業單位的資質、業績,以及主要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從業經歷等信息,應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鼓勵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為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從業單位未在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或者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建立信用信息,或者其信用信息不能滿足項目招投標需要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前,在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或者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建立、更新或者補充其信用信息。從業單位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時未建立的信用信息,評審和評標時其缺失的信息不予采信和評分。

第三十五條  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記錄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作為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投標報名、資格預審、投標評標階段進行評審的依據。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未載明的,和其他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公布的信用信息不予認定。

第三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依法公布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注意保守從業單位商業秘密和主要從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一)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公布期為長期;

(二)榮譽信息公布期為2年;

(三)信用等級動態調整至B級的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為1年,信用等級動態調整至C級的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為2年,信用等級動態調整至D級的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為3年,行政處罰期未屆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應當延長至行政處罰期限屆滿;

(四)履約考核評價信息公布期為1年;

(五)信用評價信息公布期原則上為1年(當年度無信用評價信息,延續上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的,公布期同步順延)。

信用信息公布期起始時間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公布之日。

第三十八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實行“信用承諾制”。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信用承諾要求進行承諾。有關“信用承諾書”格式詳見附件,承諾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文書中所列內容。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承諾,作為對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進行信用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通過部建設市場信用系統、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或者“信用交通·江蘇”網站查詢投標人的信用信息;必要時應當同時查詢投標人關聯企業情況。未經系統查詢導致招標失誤的,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從業單位在其信用等級動態調整公布期限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等級恢復,但超過整改完成時限的不予恢復:

(一)已在規定整改完成時限內對不良行為進行整改(其中信用等級降至B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3個月,降至C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6個月,降至D級的整改完成時限為1年),并通過整改核驗,該不良行為的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自信用等級動態調整或者上一次信用等級恢復之日起已滿半年,且期間未再發生同類不良行為;

(三)已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承諾不再失信。

信用等級恢復按照“誰認定、誰驗收,逐級恢復”的原則進行,由從業單位提出申請,不良行為認定單位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符合信用等級恢復條件的,應當逐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報告按照以下原則作出恢復決定,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公布:

(一)信用等級逐級恢復,但最高僅能恢復至A級,且恢復后的信用分不得高于動態調整前的信用分;

(二)信用等級降至B級的,可恢復至A級、信用分90分或者暫定A級、信用分85分(信用分固定);

(三)信用等級降至C級的,可恢復至B級、信用分77.5分(信用分固定);

(四)信用等級降至D級的,可恢復至C級、信用分67.5分(信用分固定);

(五)在信用等級動態調整公布期限內,由D級恢復至C級或者由C級恢復至B級后,半年之內無信用等級動態調整不良行為記錄,經再次提出申請,可由C級恢復至B級或者由B級恢復至A級(當年無項目參與季度履約考核的,只能恢復至暫定A級,信用分85分)。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評價工作和建設單位履約考核工作應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信用評價或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履約考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在廳建設市場信用系統中公布名單,納入其信用評價內容,并在項目評優或者評獎時作為考核因素。

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填報虛假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視情節輕重扣減其信用評價得分、降低信用等級,并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時,聯合體所有成員的信用信息均作為資格預審評審和評標時的依據,并按照聯合體成員中信用等級最低的成員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聯合體成員發生不良行為的,聯合體牽頭人應當與發生不良行為的成員方承擔連帶責任,有關不良行為信息應當同步錄入作為其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條  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分別按照本辦法相應附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水運養護工程項目信用信息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930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2019612日印發的《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蘇交規〔20192號)和2020529日印發的《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蘇交規〔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2.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3.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4.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5. 江蘇省公路水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6.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7. 信用承諾書與恢復申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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