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文件精神,弘揚誠信傳統美德,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完善“信用中國”網站(以下簡稱“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保障失信主體權益,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章 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條 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范圍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二是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三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三條 對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將按最長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五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流程
1.行政相對人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申請修復。
2.行政相對人須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須加蓋公章;
二是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繳罰款收據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是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如有)。
3. 行政相對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處罰信息已經滿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經網站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后,可由網站撤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七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做出裁判或者決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三是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八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流程
1.行政相對人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申請修復。
2.行政相對人須向行政處罰歸屬地信用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須加蓋公章;
二是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繳罰款收據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是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證明材料。可參加由“信用中國”網站公益性在線培訓平臺或全國各級政府部門舉辦的公益性培訓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并取得培訓證明。如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詳見“常見問答-八”;
五是行政相對人的信用報告。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省級信用門戶網站免費下載“公共信用信息概況”(信用報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如何準備信用報告詳見“常見問答-九”。
3. 行政相對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處罰信息已經滿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經網站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后,可由網站撤下公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行政相對人認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提出異議申訴,經核實后可更正網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條 本指南由“信用中國”網站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蘇公網安備 32010402000504號
主辦單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